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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債務人陳政達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109年2月21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

例稿名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之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債務人陳政達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109年2月21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9年2月21日下午4時。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
      定一件。

附件: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一件

職稱:法 官
法官:吳孟竹
股別:之
函稿代碼:E100-15 §45Ⅱ 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公告

  • 發布日期 : 109-02-26
  • 更新日期 : 109-02-26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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