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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民事執行事件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06日發文

發文字號:雄院和總字第1091001887號

主旨:公告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民事執行事件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

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2項、第4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2項:「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公開拍賣所得價款經清償應收帳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及同條第4項:「第二項公正第三人得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受讓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法院得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

二、本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相關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拍賣業務,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108年度已委託尚未執行完畢案件)。

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

  • 發布日期 : 109-02-07
  • 更新日期 : 109-02-07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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