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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院麗108司執恭字第5991號公告徵詢建物共有人(含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建物之相關事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08司執恭字第5991號
主旨:公告徵詢建物共有人(含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建物之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9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家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經第三人以如附表所示價格、條件聲明應買。
二、共有人曾徐鍾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相關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另共有人曾榮達依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上開共有人、共有人之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不動產交由應買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應買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 發布日期 : 109-02-05
  • 更新日期 : 109-02-05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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