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其他司法公告-基院麗108司執恭字第23270號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基院麗108司執恭字第23270號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08司執恭字第2327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劉建、共有人周洋、共有人吳世萬(兼地上物所有權人)、共有人詹大順、共有人詹乾隆、共有人詹傑翔、共有人詹永坤、共有人簡粉、共有人簡木、共有人詹生池、共有人詹萬生、共有人詹萬雄、共有人詹當富、共有人翁寶鳳、共有人王銘龍、共有人王銘偉、共有人王淑慧、共有人王瓊珠、共有人詹美玲、共有人詹麗玉、共有人詹啓昌、共有人詹玉真、共有人方志豪、共有人詹林桂秀、共有人周德明(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德順(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珠(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秀娥(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張兩得(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張兩福(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兩利、共有人周金鳳(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張美麗(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張美華(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張愛惠(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樹木(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張周双(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春梅(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林麗卿(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國榮(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淑絹(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淑芬(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淑菁(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雪莉(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馮幸子(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玉羚(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瑞俊(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周玉貞(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王偉勳(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王偉超(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王卉羚(即周洋之再轉繼承人)、共有人黃秀琴(即詹當富之繼承人)、共有人詹孟亞(即詹當富之繼承人)、共有人詹貫盟(即詹當富之繼承人)、共有人詹博硯(即詹當富之繼承人)、共有人林桂秀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32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詹金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本文主旨所載之共有人劉建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
    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
    ,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 發布日期 : 109-01-21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