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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潔114司執天二字第12025號
主旨:公告徵詢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25號債權人陳憶珊(兼承受人)等與債務人張慈慧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承受。
  二、經檢索仍不能通知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例如租用本件土地建築房屋之租賃契約書等)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承受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承受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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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5-01-23
  • 更新日期 : 115-01-23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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