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詢吳慶、吳降、吳儒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114司執癸字第472號
主旨:公告徵詢吳慶、吳降、吳儒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
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癸字第47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兼假扣押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木元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將債務人李木元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04,000元拍定在案
。
二、共有人吳慶、吳降、吳儒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
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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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雲金職字第146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472號 財產所有人:李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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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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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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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元長鄉 │下寮 │ │1128 │ │3068 │24分之1 │1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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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同段394地號。調90執全37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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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元長鄉 │下寮 │ │1129 │ │2113 │24分之1 │1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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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同段394-1地號。調90執全37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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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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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元長鄉下寮段1128、112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平房、鐵皮屋、樓房坐落│
│ │,部分為道路、空地,系爭建物均非屬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
│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
│ │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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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
│ │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
│ │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
│ │五、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
│ │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
│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 │
│ │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 │
│ │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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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全慧
函稿代碼:27-39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雲院-114雲金職雨字第146號
- 發布日期 : 115-01-22
- 更新日期 : 115-01-22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