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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文到10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國114司執戊字第4776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辦理。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7761號債權人王偉青等與債務人蔡美惠即周立偉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三、臺端如符合得以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之資格而聲明優先承買,請檢附臺端為優先承買權人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亦得放棄優先承買權,不予購買。
四、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優先承買權外,應於優先承買期限屆滿前,提出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
五、逾旨揭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本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六、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
- 發布日期 : 115-01-21
- 更新日期 : 115-01-21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