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詢出租耕地之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114司執申字第34781號
主旨:公告徵詢出租耕地之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
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申字第3478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陳彥嘉(即陳翰陞之限定繼承人)、李譿心
(即陳翰陞之限定繼承人)等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
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將債務人陳彥嘉(即陳翰陞
之限定繼承人)、李譿心(即陳翰陞之限定繼承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0,221,800元拍定在案
。
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檢附其所有不動產之租地
耕作契約等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承
買權利。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符上開規定者得於本
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
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
,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逾20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
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納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
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
~T40X0L2
標別:2
┌─────────────────────────────────────────────────┐
│114年度雲金職字第337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34781號 財產所有人:陳彥嘉(即陳翰陞之限定繼承人 │
│ )、李譿心(即陳翰陞之限定繼 │
│ 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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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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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水林鄉 │東興 │ │512 │ │3345.65 │全部 │10,221,8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陳彥嘉、李譿心所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T64X4L25;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函稿代碼:27-39優先承買公告-雲院-114雲金職日字第337號
- 發布日期 : 115-01-20
- 更新日期 : 115-01-20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