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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終結裁定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胤110執破喜字第2號
主旨:本院受理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執行事件業經裁定破產終結。
公告事項:本件114年12月30日破產終結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
破  產  人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3段109號5樓之1
統一編號:29174562號
破產管理人 黃靖騰律師
住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6之12號6樓
上列破產人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穩達紡織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共計新台幣(
    下同)30萬3,557元,扣除財團費用3萬2,224元剩餘之分配
    財團金額為27萬1,333元,依債權人申報及法院111年11月23
    日裁定剔除之普通債權各金額比例分配,爰作成如附件所示
    之分配表,送請認可等語。業經破產管理人,依本院114年1
    月23日裁定認可之分配表,行發款程序完畢,有破產管理人
    提出之對各債權人匯款回條聯影本為證,並向本院提出關於
    分配完結之報告,經核並無違誤。
三、爰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黎文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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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5-01-19
  • 更新日期 : 115-01-1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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