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終結裁定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胤110執破喜字第2號
主旨:本院受理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執行事件業經裁定破產終結。
公告事項:本件114年12月30日破產終結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
破 產 人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3段109號5樓之1
統一編號:29174562號
破產管理人 黃靖騰律師
住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6之12號6樓
上列破產人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穩達紡織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共計新台幣(
下同)30萬3,557元,扣除財團費用3萬2,224元剩餘之分配
財團金額為27萬1,333元,依債權人申報及法院111年11月23
日裁定剔除之普通債權各金額比例分配,爰作成如附件所示
之分配表,送請認可等語。業經破產管理人,依本院114年1
月23日裁定認可之分配表,行發款程序完畢,有破產管理人
提出之對各債權人匯款回條聯影本為證,並向本院提出關於
分配完結之報告,經核並無違誤。
三、爰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黎文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 發布日期 : 115-01-19
- 更新日期 : 115-01-1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