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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1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 調派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為懲戒法院法官。
  2. 調派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簡色嬌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院長;調派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兼院長陳真真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院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兼副廳長黃莉雲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3. 調派最高法院法官魏大喨為同院法官兼庭長;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胡方新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4.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蘇芹英、吳青蓉、陳靜芬、朱瑞娟、楊力進、劉興浪、楊智勝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蘇素娥等8人為最高法院法官;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許瑞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李玉卿等2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5. 調派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許紋華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斯偉、林婷立、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徐福晋、陳麗玲、李瑜娟、邱璿如、李麗珠、江翠萍、汪梅芬、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兼副廳長黃潔茹、臺灣高等法院調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兼主任秘書賴惠慈、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明發、胡宏文、邱景芬、林庚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游文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蔡憲德等17人於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王俊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鍾啟煒、梁哲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蔡如琪等4人於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以上22人調派辦事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4期分發(114年間)前1日止。
  6.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吳淑惠、林孟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蔡廣昇等3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吳美蒼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王金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以上通過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4期分發(114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7.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趙雪瑛、陳信旗、胡宜如、朱嘉川、李昆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芳華、法官林勇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于真、法官林宜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郭任昇、候補法官陳彥霖等11人以原職或新職調司法院辦事;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張宇葭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司法院辦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秀貞、法官劉元斐等2人以原職調法官學院辦事。
  8. 再任法官吳祚丞派代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再任法官康存真派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
  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怡珊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10. 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羅郁棣勞動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莊哲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司熒、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藍君宜等3人少年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周靖容、候補法官盧柏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仁勇等3人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11. 推選最高法院法官鄧振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維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昭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士軒等4人為「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委員;推選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蕭惠芳、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玉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薏伩、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等4人為「司法院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委員;推選最高法院法官鄧振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超駿等2人為「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委員。
  • 發布日期 : 111-06-14
  • 更新日期 : 111-06-14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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