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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1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 本院所屬法官周○○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未依被告要求到院即時訊問,並打電話透過值班法警片面與被告溝通,以允諾交保換取其同意不為夜間訊問,致增加被告滯留於法院候訊期間,涉有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5條等規定,而有應受懲戒之情事,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由本院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另其於辦理民事拆屋還地事件時,未謹慎、勤勉執行職務,致增加當事人不合理之負擔,涉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之違失,惟無懲戒之必要,由本院院長予以書面發命令促其注意之職務監督處分。
  2. 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侯東昇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3.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雯珊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報到(113年間)前1日止。
  4.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應選名額2倍人選,審定如下(依機關別排序):最高法院法官李英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法官學院辦事兼主任秘書)賴惠慈、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柏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蔡名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蔡廷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徐美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梁哲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明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陳昭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許翠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祥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周俞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鄭文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莊珮君等14人,交法官票選。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薛巧翊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6. 同意發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曾文欣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發布日期 : 111-03-08
  • 更新日期 : 111-03-08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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