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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0年第10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蔡和憲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彭洪英為同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兼庭長。

以上通過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報到(113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二、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郭佳瑛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顏淑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包梅真等2人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以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報到(113年間)前1日止。

三、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怡菁為同院法官兼庭長,並於派令加註:「本屆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報到(113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四、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尚諭、法官余欣璇、吳志強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蔡牧玨等4人分別以新職(免兼庭長)或原職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

五、派再任法官朱漢寶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報到(113年間)前1日止。

六、法官學院律師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班研習學員茆怡文、吳旻靜、蘇宏杰、張敏玲、鄭美玲等5人完成研習程序,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通過,同意由司法院依研習成績辦理選填分發地方法院事宜,各法院分發員額為:占他法院缺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3人(分別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人。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謝欣宓、黃鈺純、倪霈棻、趙耘寧、郭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劉明潔、施吟蒨、前試署法官黃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靖淳、陳紹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天明、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信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許凱傑(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歐家佑、呂俐雯(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貽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于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薛博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瑞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昱維、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王政揚,試署服務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玟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呂宜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顏代容,候補服務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九、同意發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學晴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蕙芬等2人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潘曉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桂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高敏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瑞紅等4人勞動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蕙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鄧德倩、黃子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黃致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唐中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曾士哲等6人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蔡嘉裕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自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游皓婷等2人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翁偉玲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發布日期 : 110-12-14
  • 更新日期 : 110-12-15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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