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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0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欣蓉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兼庭長,並於派令加註:「本屆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報到(113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蒨儀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

三、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佑珊、林玉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湯千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昌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靜怡等5人,首次調任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分發報到(113年間)前1日止。

四、派再任法官張永宏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司法院發言人室辦事兼發言人。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明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嘉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試署法官郭又禎、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董惠平等4人,試署成績經審查及格。

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敬之候補成績經審查及格。

七、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劉惠娟勞動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派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法官黃珮茹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發布日期 : 110-05-11
  • 更新日期 : 110-05-11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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