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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0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王國耀、張惠閔、黃俊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軍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雅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田雅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潘韋丞等7人,試署成績經審查及格。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祐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容慈、陳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力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彭志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心希等6人,候補成績經審查及格。

四、同意發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季緯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五、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周玉琦、試署法官黃鈺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致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建都等4人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石蕙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薛侑倫等2人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邱士賓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奐忱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張鶴齡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六、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時,曾審理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案件(97年度訴字第512號、97年度訴字第597號),於審理該二案件之前後期間,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財物,卻未迴避仍予審結,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應受懲戒之必要,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七、前懲戒法院法官洪佳濱等25人,或與翁茂鍾曾有來往,或曾收受其所餽贈之財物,雖無懲戒之必要,但仍應予行政懲處(職務監督),惟均已逾越行政懲處權行使期間。

八、最高法院優遇庭長謝家鶴、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尤豐彥等2人之一等司法獎章應予撤銷,並追繳獎勵金。

  • 發布日期 : 110-04-07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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