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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職務法庭第4屆陪席法官及第1屆參審員遴選作業,請惠予推薦符合資格且有意願之人選。

一、依法官法第48條、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48條之3(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7日施行)、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2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109年5月18日修正發布,109年7月17日施行)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職務法庭第4屆陪席法官及第1屆參審員之應選名額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職務法庭第4屆陪席法官:

1、積極條件及應選名額:

(1)職務法庭第一審:須具備實任法官10年以上之資歷(99年7月17日前實任者),由本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含智慧財產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各4人,其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1人。

(2)職務法庭第二審:由本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

2、消極條件:

(1)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

甲、曾受懲戒處分。

乙、最近5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丙、最近3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丁、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戊、經本院、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本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2個月內復行辦理者,不在此限。

庚、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2個月內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者,不在此限。

3、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同時擔任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二)職務法庭第1屆參審員:

1、由本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2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1)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2)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3)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3、職務法庭參審員不得同時擔任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4、依法官法第48條之1第3項規定,參審員有第42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本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5、另依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參審員違反本規範,其情節重大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送請所屬機關(構)、學校或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處理,併予敘明。

三、有關職務法庭第4屆陪席法官部分,如有推薦人選,除請徵求被推薦人意願外,尚須於推薦名冊內填妥推薦理由及檢附相關推薦資料(例如:優良事蹟、文獻著作等)供本院遴選時參酌。有關職務法庭第1屆參審員部分,如有推薦人選,除請徵求被推薦人意願外,尚須檢附推薦名冊、候選人推薦書、問卷及相關資料供本院遴選時參酌。請於109年6月8日(星期一)前函復本院,以郵戳為憑,敬請把握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四、檢附「推薦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名冊(空白表)」、「被推薦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同意書(空白表)」、「推薦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名冊(空白表)」、「第1屆職務法庭參審員候選人推薦書(空白表)」、「第1屆職務法庭參審員候選人問卷(空白表)」、「第1屆職務法庭參審員候選人檢送文件清單(空白表)」、「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各1份。

  • 發布日期 : 109-05-25
  • 更新日期 : 109-05-25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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