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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9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  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王士珮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二)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吳昀儒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怡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顏珮珊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時瑋辰、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葉育宏,試署成績經審查及格。

(四)  本院所屬法官陳○○,因未依期限交付判決原本及前後兩次公告判決之主文內容有異等行為,違反法官守則第4點及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等規定,構成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違反職務上之義務及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予以書面告誡之警告處分,併函請服務機關就其是否如期宣示、公告裁判及交付原本之研考事項,每3個月定期函報本院,為期1年。

  • 發布日期 : 109-04-14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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