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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職務法庭第6屆陪席法官及第3屆參審員遴選作業,請惠予推薦符合資格且有意願之人選。

一、依法官法第48條、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48條之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2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

二、職務法庭第5屆陪席法官及第2屆參審員任期將於115年7月23日屆滿,爰依前開規定辦理遴選作業,陪席法官及參審員之應選名額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職務法庭第6屆陪席法官:

1、積極資格及應選名額:

(1)職務法庭第一審:須具備實任法官10年以上之資歷(105年7月24日前實任者),由本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各4人,其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1人。

(2)職務法庭第二審:由本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

2、消極條件:

(1)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

甲、曾受懲戒處分。

乙、最近5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丙、最近3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

丁、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戊、經本院、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本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2個月內復行辦理者,不在此限。

庚、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但已能預定於遴定後2個月內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者,不在此限。

3、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同時擔任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二)職務法庭第3屆參審員:

1、由本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2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1)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2)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3)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3、職務法庭參審員不得同時擔任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三、有關職務法庭第6屆陪席法官及第3屆參審員推薦,請於115年1月22日(星期四)前下載推薦名冊填寫後傳真至(02)2371-5583,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judps5@judicial.gov.tw,本院人事處(第五科)。

(一)第6屆陪席法官部分:請惠予推薦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陪席法官人選-普通法院(含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陪席法官人選-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案件陪席法官人選請勿重複,現任陪席法官依法官法第48條第3項得連任)。
(二)第3屆參審員部分:請惠予推薦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不限法律背景)。

四、檢附「推薦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名冊(空白表)」、「推薦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名冊(空白表)」各1份。

  • 發布日期 : 114-12-31
  • 更新日期 : 114-12-31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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