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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4年第10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 法官邱○○辦理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案件,擔任合議庭審判長,先後兩度增補卷內審理單,造成審理單版本不一,違反職務上之義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傷害司法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等規定,由司法院院長予以書面警告之職務監督處分。
  2. 調派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張國忠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院長;最高法院法官邱璿如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最高法院法官朱瑞娟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3. 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彭昭芬、林金吾等2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4.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陳麗芬、方彬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高榮宏等3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5.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純如、黃紹紘、鄭富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陳松檀等4人調派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以上4人調派辦事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7期分發(117年間)前1日止。
  6. 曾任二審法院法官,現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連雅婷再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怡君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威帆、林記弘等2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佩怡、王靖茹等2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許育菱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裕凱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其等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7期分發報到(117年間)前1日止。
  8.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湯有朋為同院法官兼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7期分發報到(117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9.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研習學員張寶軒、黃志婷、劉佩蓉、黃建誠、甘眞綝、劉佳龍、陳怡君、陳昱成、林皓堂、吳子毅、金芸欣、簡汶珊、孫浩偉、檀林詩涵等14人完成研習程序,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通過,同意由司法院依研習成績辦理選填分發地方法院事宜。各法院分發員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人(1人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缺、1人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缺、1人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缺,均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人(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缺,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人。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魏小嵐、王子平、邱于真、王沛元、蕭如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江俊傑、粘凱庭、郭鍵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趙德韻、林哲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謝承益、江碧珊、方楷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彥宇、黃佩穎、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蔡宗儒、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彥慧、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黄筠雅、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署法官吳昆達、葉芮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施伊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王龍寬、李立青等23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昆儒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12.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學德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葉珊谷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發布日期 : 114-12-16
  • 更新日期 : 114-12-16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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