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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3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 本院所屬法官蔡○○因於93年至99年間涉嫌性騷擾同院同仁3人,涉有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損及司法形象行為,應受懲戒,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由本院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2.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劉長宜為再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卓進仕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游文科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3.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郭思妤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4.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應選名額2倍人選,審定如下(依機關別排序):最高法院法官鍾任賜、蘇素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君鳳、吳祚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張瑛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李淑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季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柄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正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毛彥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素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李昇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蕭雅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育信等14人,交法官票選。
  • 發布日期 : 113-03-06
  • 更新日期 : 113-03-06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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