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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0年度除字第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豪宏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瑞芳區
法定代理人 周仕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仕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第一商業銀行瑞芳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瑞芳分行
豪宏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8年12月12日
10萬元
EH3384350
支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 發布日期 : 110-05-10
  • 更新日期 : 110-05-10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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