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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5號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侯謝炒
代 理 人 侯思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 發布日期 : 110-02-26
- 更新日期 : 110-02-26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