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2號除權判決
公告日:109年9月29日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題:109年度除字第42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本文:
聲 請 人 勤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送達代收人 洪志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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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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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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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宏燈飾企業行謝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109年3月20日│15,892元 │JP1320705 │ │
│ │宏 │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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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109年度除字第422號
股別:日
函稿代碼:D034-4 除權判決公告(上網)
- 發布日期 : 109-09-29
- 更新日期 : 109-09-29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