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9號除權判決
109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除字第41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本文:
聲 請 人 跆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麗美
送達代收人 洪志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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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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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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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109年3月24日│6,747元 │FR2813558 │ │
│ │公司黃明峰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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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除字第419號
日
- 發布日期 : 109-09-29
- 更新日期 : 109-09-29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