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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9號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祝樹輝之遺產管理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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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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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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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SX019829│股票│ 1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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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 發布日期 : 109-04-01
- 更新日期 : 109-04-01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