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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之監督管理概況

▍一、依據


法律扶助法第56條至第58條規定,司法院對於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應加以審查監督。司法院亦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又依第60條規定,司法院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用以落實對基金會會務運作之監督管理。


▍二、司法院對於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


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執行監管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監管會設委員9人,除由本院院長指派副秘書長、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監管會下並依業務需要設有「法規及業務監督小組」及「財務會計監督小組」,協助各項幕僚行政事項。


▍三、監管會監督事項


監管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監管會對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包括:設立許可、組織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及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

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以來,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會議,至112年4月已召開170次審查會,審查基金會訂定、修正之法規、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工作報告等,協助基金會建置完整法規及業務運作制度。監管會所作決議或建議事項,本院均持續追蹤列管,並請基金會於每次監管會議報告列管事項最新執行情形。

基金會之重大措施如影響律師扶助品質、業務運作、經費運用時,監管會亦得決議請基金會於監管會提專案報告,如扶助律師公平派案、基金會受其他機關行政委託辦理法律扶助之專案、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成立週年之成效報告等。


▍四、業務檢查


依法律扶助法第57條規定,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司法院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及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監管辦法第17條亦規定,司法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得就本辦法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每年均由本院司法行政廳廳長或副廳長(即監管會執行秘書)帶領「法規及業務監督小組」、「財務會計監督小組」成員,前往基金會總會及其分會就基金會業務及財務運作狀況進行查核,檢查項目中,業務部分包含法規之修訂、覆議案件、採購業務、稽核業務、申訴業務、律師酬金及律師派案流程、律師結案控管機制、各類專案辦理情形、專職律師制度及其承辦案件之辦理情形、律師評鑑制度、保證書取回控管機制及立法院近年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等;財務部分包含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辦理情形、經費動支程序、出納事務、物品管理、四金追討業務、應收律師酬金清理情形等。除總會每年均予檢查或有必要再予檢查之分會外,分會原則輪流檢查,並自102年起,增加檢查密度,由原來檢查時間3年一輪次改為2年一輪次,俾即時發現基金會業務運作問題。

本院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本院派員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對於部分尚須研議通盤檢討之事項,本院亦持續追蹤列管。

  • 發布日期 : 112-05-04
  • 更新日期 : 112-05-0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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