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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03號葉淑惠刑事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3月30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孝109聲603字第03916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0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葉淑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0元為被告陳賀新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惟應受發還人葉淑惠已於108年6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黃瀧儀等亦於108年6月28日拋棄繼承,因而不能發還,特此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書記官 陳胤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 : 110-03-30
  • 更新日期 : 110-03-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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