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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90號吳俊興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易緝字第9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吳俊興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劉毓婷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因
          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 柏 翰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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