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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991號SAMONGRAM SURAPHON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991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3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SAMONGRAM SURAPHON
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 元為被告SAMONG
RAM SURAPHON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
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SAMONGRAM SU
RAPHON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佳 玲
- 發布日期 : 109-11-04
- 更新日期 : 109-11-04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