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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89號方喻弘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889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3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方喻弘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王淑貞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方喻弘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俐 蓉

  • 發布日期 : 109-11-03
  • 更新日期 : 109-11-03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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