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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4號高財華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59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高財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 元
為被告黃冠閎具保。應受發還人高財華所在不明,或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鐘 柏 翰
- 發布日期 : 109-11-02
- 更新日期 : 109-11-02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