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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不詳年度不詳字第不詳號洪麗雲刑事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被告曾進男妨害兵役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洪麗雲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被告曾進南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洪麗雲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法院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 : 109-09-23
- 更新日期 : 109-09-23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