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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度訴緝字第284號陳贊舜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訴緝字第284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50,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贊舜(原名:陳德蒼)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150,000 元為被告蕭西田具保。該保證金暨利
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贊舜(原名:陳德蒼
)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芳蘭
- 發布日期 : 109-09-17
- 更新日期 : 109-09-17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