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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4年度易緝字第27號黃武雄刑事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勤74易緝27字第109003194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易緝字第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武雄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黃麗雪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黃武雄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志微
- 發布日期 : 109-09-15
- 更新日期 : 109-09-15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