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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6年度訴緝字第226號周明德之全體繼承人刑事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丑76訴緝226字第109000771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緝字第22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周明德(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被告周正義(已歿)具保。惟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具保人周明德之繼承人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即周明德之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育君
股別:丑(與)股
- 發布日期 : 109-08-21
- 更新日期 : 109-08-2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