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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00號劉明助之繼承人刑事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錦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刑錦96易3600字第96000036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360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5,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劉明助之繼承人因旨揭案件,具保人劉明助以
      新臺幣5,000 元為被告劉明助具保。因該具保人即被告劉
      明助經查業已執行完畢且已死亡,保證金暨利息無從通知
      劉明助之繼承人領取,應受發還人劉明助之繼承人所在不
      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 發布日期 : 109-08-13
  • 更新日期 : 109-08-1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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