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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朱廣鈞(冒名曾奕叡)刑事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04審易緝27字第1090006934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91偵聲122)案件
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朱廣鈞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40,000元為
被告朱廣鈞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朱廣鈞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 : 109-07-31
- 更新日期 : 109-07-3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