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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潘師捷(PAN SHIJIE)刑事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誠
發文日期: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04年訴緝字第5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潘師捷PAN SHIJIE(護照號碼:T15696987)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50,000元為被告潘師捷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
還人潘師捷PAN SHIJIE(護照號碼:T15696987)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
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 : 109-07-30
- 更新日期 : 109-07-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