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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2年度易字第497號高玉芳刑事保證金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高玉芳領取本院72年度易字第497 號被告
      陳慶祥竊盜案件於72年5 月11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
      2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
      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72年度易字第497 號陳慶祥竊盜案件,應受
          送達人高玉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 于 萱

  • 發布日期 : 109-07-22
  • 更新日期 : 109-07-22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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