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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2年度易字第5187號賴吳月沙刑事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易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72易5187字第1090006697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72年度易字第518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賴吳月沙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被告鄭慶陽具保。
該保證金暨利息應受發還人賴吳月沙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 : 109-07-22
- 更新日期 : 109-07-22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