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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0年度桃秩字第1號鄭梅珠刑事保證金
主旨:茲公告具保人鄭梅珠領取本院80年度桃秩字第1 號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於80年7 月9 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
2,000 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80年度桃秩字第1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應受送達人鄭梅珠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 發布日期 : 109-07-16
- 更新日期 : 109-07-16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