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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6年度訴字第290號趙素鳳刑事保證金

主旨:茲將應送達具保人趙素鳳發還保證金函文1 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76年度訴字第290 號陳家隆竊盜案件,應受
          送達人趙素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發還保證金函文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函
受文者:具保人趙素鳳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恆76訴290字第1090021287 號
附件:如文
主旨:請發還具保人趙素鳳所繳納之保證金、利息。
說明:
  一、本院76年度訴字第290 號竊盜一案( 76年度偵字第2292、
      2690號、3143號) 陳家隆,業已執行完畢,前開具保人於
      76年8 月18日所繳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及利息(77刑
      保字第7774號)請發還。
  二、領款人注意事項:
      、具保人如不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者,於接此通知10日
          後(扣除例假日)至20日內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院出納室洽領。
      、具保人委託他人代領者,代理人應提出經公證或認證
          之委託書、本通知、原繳款收據、代理人身分證、印
          章後具領。發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且代理人係具
          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得持三個月內之戶籍
          謄本代替公證或認證代領。
      、具保人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請填具附件同意書,
          連同原繳款收據、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以雙
          掛號方式寄送本院,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及股別以
          利作業。(該匯款手續費由發還保證金中扣除)。

正本:本院會計室
副本:具保人趙素鳳、本院刑事庭
 

  • 發布日期 : 109-07-08
  • 更新日期 : 109-07-08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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