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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許贊讀刑事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卯97交訴緝1字第1090005595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3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許贊讀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黃耀興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許贊讀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 : 109-06-20
- 更新日期 : 109-06-2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