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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31號廖瑛娟刑事保證金
股別: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刑愛108聲1469字第 109021016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緝字第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8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廖瑛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80,000元為
被告許文龍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廖瑛娟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 : 109-06-19
- 更新日期 : 109-06-19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