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1年度易票字第2141號陳阿鑾刑事保證金
主旨:茲將應送達具保人陳阿鑾發還保證金公文1 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71年度易票字第2141號案件,應受送達人陳
阿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發還保證金函文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函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恆71易票2141字第1090020198號
附件:如文
主旨:請發還具保人陳阿鑾所繳納之保證金、利息。
說明:
一、本院71年度易票字第2141號竊盜一案,被告陳添發,業已
判決,前開具保人於71年9 月22日所繳之保證金新臺幣
10,000元及利息(72刑保字第6529號)請發還。
二、領款人注意事項:
、具保人如不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者,於接此通知10日
後(扣除例假日)至20日內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院出納室洽領。
、具保人委託他人代領者,代理人應提出經公證或認證
之委託書、本通知、原繳款收據、代理人身分證、印
章後具領。發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且代理人係具
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得持三個月內之戶籍
謄本代替公證或認證代領。
、具保人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請填具附件同意書,
連同原繳款收據、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以雙
掛號方式寄送本院,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及股別以
利作業。(該匯款手續費由發還保證金中扣除)。
正本:本院會計室
副本:具保人陳阿鑾、本院刑事庭
- 發布日期 : 109-06-17
- 更新日期 : 109-06-17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