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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00號陳平和刑事保證金
發文字號:士院擎刑義103聲1400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40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平和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陳志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平和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決行〔函〕:
法官書記官趙彩彤
- 發布日期 : 109-06-09
- 更新日期 : 109-06-09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