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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7號樊豫德刑事保證金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光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擎刑光94聲57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聲字第5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樊豫德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陳進財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樊豫德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 : 109-06-03
  • 更新日期 : 109-06-03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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