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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20號簡福佑、簡榮宏、陳豐榮刑事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田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易字第332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陸仟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坤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花
奇昌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
坤成之繼承人陳豐榮籍設龜山區戶政事務所,所在不明,
代位繼承人簡福佑、簡榮宏經通知後未到院領取,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慈恩
- 發布日期 : 109-05-11
- 更新日期 : 109-05-11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