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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62號林仕良刑事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刑謙103聲羈字第62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仕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自
             行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林仕良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
             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謙股
 

  • 發布日期 : 109-05-04
  • 更新日期 : 109-05-04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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