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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3號黎黃良嬌刑事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勤
本文:
主旨:茲公告具保人黎黃良嬌領取本院97年度易字第563 號被告
饒任奇等詐欺案件,於97年6 月30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
100,000 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7年度易字第563 號饒任奇等詐欺案件,具
保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年4月20日
法院書記官 黃志微
- 發布日期 : 109-04-23
- 更新日期 : 109-04-23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