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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1780號林玉鎮刑事保證金

函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協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協84易1780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4年度易字第178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玉鎮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余秀滿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林玉鎮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 : 109-04-15
  • 更新日期 : 109-04-15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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